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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结算误差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5.10.27

一、核心风险提示

合同结算条款定义不明确或存在歧义,如结算单价/总价的计算规则约定不清,小数点后位数的保留规则未予明确等,可能导致因价格计算出现系统性偏差,造成合同价款结算误差,引发资金损失或合同纠纷。

 

二、关键管控措施

1.标准前置,明确结算规则和验收要求。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清晰定义结算方式、价格计算规则、验收标准及支付上限等,确保表述精准无歧义,从源头规避结算争议。

2.优化计算方式,推行“总价优先”原则。为避免单价四舍五入产生的系统性偏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计算总价,后对总价进行四舍五入”的计算规则具体公式为:结算总价=∑(各品类货物单价最高限价×实际供货数量)×中标折扣率,最终结算总价按约定执行四舍五入或其他约定的计算方式

3.加强履约复核与动态监控。合同承办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建立结算复核机制,在支付前对供应商提交的结算单据进行数量核对与价格校验,确保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同时,动态监控累计支付金额,严格把控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上限。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修订)、《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案例分析

背景描述:

某单位采购一批货物并签订合同,该批货物涵盖15个品类。结算方式依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各品类货物单价最高限价(中标单价)及中标折扣率,结合实际配送数量进行费用结算。假设其中某一品类货物单价最高限价0.3元,中标折扣率0.95,全年预算采购量280万件,合同支付金额上限为80万元

情形一:单价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规则计算导致甲方损失

情形描述A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乙方提供货物数量和乘以中标折扣率后的单价最高限价进行费用结算结算费用达到年度支付金额上限后,甲方停止支付。”合同附有《各品类货物明细价格清单》,列明序号、品名、单价最高限价(元/件)、中标折扣率、结算单价(元/件),其中结算单价按照“单价最高限价*中标折扣率”的结果四舍五入得出。

结算分析:该品类货物理论结算单价=单价最高限价0.3元*中标折扣率0.95=0.285元,但清单中所列示结算单价为四舍五入后的0.29元,每件产生差价0.005元,预算采购量280万件计算,因系统性偏差导致该品类多支付总金额1.4万元。

情形二:单价按“保留两位小数不四舍五入规则计算导致乙方损失

情形描述B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单价为各品类货物单价最高限价乘以中标折扣率,结果保留两位小数不四舍五入(向下取至百分位。甲方按照乙方提供货物数量乘以结算单价进行费用结算,结算费用达到年度支付金额上限后,甲方停止支付。”

结算分析2:该品类货物结算单价=单价最高限价0.3元*中标折扣率0.95=0.285元,结果向下取百分位后实际结算单价应为0.28元,每件产生差价0.005元,预算采购量280万件计算,因系统性偏差导致该品类少支付总金额1.4万元。

情形三:总价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规则计算实现公平结算(推荐方案)

情形描述C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总价按各品类货物单价最高限价乘以实际供货数量,再乘以中标折扣率,最终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进行费用结算。累计金额达到年度支付上限后,甲方停止支付。”

结算分析3:该品类货物结算单价=单价最高限价0.3元*预算采购量280万件*中标折扣率0.95=79.5万元,该计算方式消除了因四舍五入造成的系统性偏差

【审计分析】

综上所述,合同中应明确规则定义和计算方式,避免因计算方法不清晰、不统一,导致细微偏差累积形成合同价款结算的系统性偏差。情形一和情形二均因以单价为基础采用不同的舍入规则造成合同价款结算误差,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平性;情形三通过先计算总价再保留两位小数的规则计算,消除了系统性偏差,确保了结算准确性。

需特别注意的是,上述结果仅以单个品类测算为例而该案例采购合同共涵盖15个品类,多品类偏差叠加可能导致资金损益规模扩大,加剧财务与合同纠纷风险。

为保障结算公平性和准确性,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议遵循“总价优先、尾数公平处理”原则,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参照情形三的结算方式,明确以总价为基础进行计算,同时强化履约过程中数量与价格复核,切实防范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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