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问答小课堂
【问题一】采购管理中的品牌限制规定
问题:医院采购文件中可以要求标的必须为国内一线品牌吗?
回答:不可以。首先,“国内知名一线品牌”属于主观概念,没有统一权威的认定标准。其次,将品牌限定为“国内知名一线品牌”,实际上是对其他中小品牌或新兴品牌的限制。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只有少数大品牌能够参与投标,而将其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排除在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问题二】采购管理中的信用信息查询
问题:供应商未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医院或代理机构可以认定投标无效吗?
回答:不可以。医院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信用信息查询,查询截图作为评审的依据,经查询认定其不符合资格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医院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更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二、认真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三)信用记录的使用。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问题三】采购管理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能否作为医院政府采购评分项?
回答:高新企业认证证书不宜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政策扶持证书、财政税收优惠证书,认定后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一般与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且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有对成立年限的要求,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因此高新企业认证证书不宜列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四】采购管理中的串标处理
问题:医院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后发现中标供应商串标,能否废标?
回答:发现供应商之间存在串标行为,即使已履约验收付款,监管部门仍有权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串标行为后实施相应处罚,并依法废标。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给医院、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