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前供应商资质审查风险提示
一、核心风险提示
1.合同对方主体与前期采购流程选定供应商不一致风险;
2.合同对方主体资质不齐全,或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风险。
二、关键管控措施
1.明确审查责任主体:合同承办部门作为供应商资质审查的责任主体,需在合同首次签订及续签前,严格按照医院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相关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供应商开展资质审查工作。
2.规范审查操作程序:合同承办部门应通过对照前期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采购过程文件,核实供应商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信息;对于长期合作供应商(如信息软件服务供应商、长期供货供应商),应当每年度重新核查一次相关资质,必要时要求供应商提供最新资质证明材料,并与采购过程文件、官方网站等信息进行比对,确保资质真实有效。
3.强化履约期动态管理:在完成合同签订前审查的基础上,合同承办部门需建立供应商履约期资质跟踪机制,定期检查供应商资质更新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及履约能力变化情况,如发生变更情况,应及时对合同做出相应补充、变更或终止,确保供应商在整个履约周期内始终符合要求。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101号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四、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甲单位根据采购管理规定程序选定A公司为Y型Ⅲ类医疗器械长期供货商并与其签订框架合同,供货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年。在合同履行至第2年时,A公司因经营范围变更,不再具备Y型Ⅲ类医疗器械销售资格。甲单位未及时检查A公司资质变更情况,在合同履行期内继续自A公司采购Y型医疗器械。
审计分析: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甲单位应定期检查长期供应商相应资质,如发现变更,应根据变更情况及时对合同做出相应补充、变更或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