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风险提示
一、核心风险提示
风险1:采购文件需求描述模糊、价格区间设置不合理等,可能导致无法有效识别和防范“异常低价”投标。
风险2:评审专家责任缺失,对“异常低价”投标审查不严或处理不当,可能无法有效遏制“异常低价”行为。
风险3:“异常低价”中标后履约风险较高,易引发合同履行问题,损害多方利益。
二、关键管控措施
1.事前预防:夯实采购需求与合理定价基础
(1)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制定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确保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客观、量化、可比,从源头防范异常低价投标。
(2)建立内部价格审查机制。整合院内历史采购数据与地区采购信息,探索运用智能辅助工具,实现历史采购信息、市场动态、技术参数及主要电商平台价格等信息的一键查询与比对,为精准判断“异常低价”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
(3)推行报价合理性承诺机制。可考虑要求所有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开展报价合理性自我评估并备存证明材料,均须签署“不低于成本报价”承诺书。
2.事中控制:强化“异常低价”识别与审查管控
评标委员会作为“异常低价”审查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明显“异常低价”投标的甄别与管控,应综合分析预算金额、市场价格、其他投标人报价及历史成交价格等数据,一旦发现报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的,必须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事后保障:严格履约验收与全过程监管约束
完善供应商全过程履约管理和评价结果运用机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关键节点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将投标承诺的技术参数和服务标准量化纳入验收指标,细化验收管理措施。同时完善履约保证金机制,发挥其对供应商履约行为的约束作用。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23〕2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四、典型案例
案例描述:
某市财政部门收到乙公司寄来的政府采购检举信,乙公司称,某市环卫保洁服务项目预算为260万元,四家公司投标报价分别为:甲公司259.53万元、乙公司207.27万元、丙公司258.321万元、丁公司100.245万元。丁公司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最低成本价,属于恶意报价,违法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理由是,根据招标文件,此项目每月需配置项目负责人及保洁人员60人,按该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每人1580元推算,仅人工成本至少需113.76万元(1580元×60人×12月=113.76万元)。
经财政部门召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四家投标供应商代表、原评审专家,并重新抽取了三位专业评审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依法依规复核后认定丁公司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最终,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1.该项目评审结果无效,中标结果无效,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对五位评审专家给予警告、罚款、收回专家评审劳务费、一年内禁止参加评审等处分。
案例分析:
1.对“异常低价”的审查与管控缺位。案例中评标委员会未能有效履行审查职责,对丁公司的“异常低价”未及时质询并要求其提供合理解释及证明材料。为增强审查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审查投标人提供的既往同类项目的合同、发票等材料,判断其低价投标真实性;
(2)结合当地薪资水平及行业标准,分析原材料、人工、管理费、税费等成本构成的合理性;
(3)评估其技术革新、管理创新或政府补贴等支持低价投标行为因素的可行性。
2.采购文件编制不严谨。案例中丁公司以明显低于合理成本水平的报价参与投标,虽最终被认定属于“异常低价”,但在初始评审阶段未能被有效识别和排除,反映出采购文件本身在技术和商务要求设置上存在疏漏,削弱了评审环节对“异常低价”的防范能力。建议在采购文件中对服务人员资质、工时标准、作业标准、响应时效、履约能力证明材料(如同类项目合同、员工社保记录)等核心内容采取量化、刚性约束,并将“保障服务质量和履约能力的最低资源配置要求”列为不可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偏离即视为无效投标。
3.可能存在预算虚高与市场实际脱节的风险。案例中甲、丙公司报价与采购预算均高度趋同,出现“贴预算报价”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预算编制可能未真实反映市场公允价格风险,导致市场竞争失效,影响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建议在后续工作中加强对预算合理性的分析与论证,充分参考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和市场调查结果,科学设定最高限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