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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公开招标行为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5.12.15

一、核心风险提示

未严格落实年度采购预算统筹管理要求,未按规定开展采购方式合规审核,通过违规手段规避公开招标,可能导致采购结果无效、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引发违法违规追责及廉政风险,严重损害医院合法权益。

 

二、常见违规行为

1.化整为零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私自分割若干小项目,使其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规避公开招标程序。

2.虚假理由应急”“涉密”等不实理由申请不公开招标实际项目并不符合法定适用情形。

3.量身定制:在采购需求中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的特定资质、技术参数,或限定品牌/型号,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条款。

4.后招:在未履行招标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允许供应商实施项目、供货或提供服务,后期通过“补招标程序的方式掩盖违规行为。

5.违规变更:先以低于招标限额的金额进行采购、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合理变更项目数量金额内容,最终结算金额远超招标限额标准,变相规避公开招标。

 

三、关键管控措施

1.强化采购方式合规审核。建立“年度预算统筹+项目立项论证”双重审核机制,明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适用情形,严禁将单一项目“化整为零”拆分采购;规范特殊采购方式申请,申请人需提交法定依据、必要性说明及专家论证意见,经采购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确保理由真实合规,杜绝虚假申报。

2.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管理。聚焦实际业务需求,核心技术参数、资质要求须与采购标的直接关联,严禁设置无关特定资质、限定品牌型号等排他性条款;参数编制后经归口管理、采购管理等部门复核,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切实保障招标条款公平公正。

3.严格合同变更管控。加强对合同变更事项的管理与审核,重点对非客观因素导致的合同标的、核心条款等实质性变更以及超出原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变更等情形从严把关符合变更规定情形的,需重新履行招标程序,防范通过不合理变更规避招标监管。

 

四、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2019年修正)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甲单位拟推进预算860万元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当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400万元,该项目已达到法定公开招标要求,依法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甲单位为简化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将同一品目/类别项目拆分为6个独立子项目,每个子项目预算均控制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全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案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甲单位为规避公开招标的竞争机制和法定流程,通过拆分项目、压低单个子项目预算的方式,将法定公开招标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属于典型的“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行为。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还可能将优质供应商排除在外,进而影响采购项目质量,同时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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